近日,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八里堡人民法庭成功調解六起勞動爭議案件。六名原告系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崗位員工,因勞動報酬等爭議與公司產生糾紛。在承辦法官與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到圓滿化解。
據悉,六名原告均為長春市某技術服務公司員工,入職時間和崗位各不相同。被告公司雖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和公積金,卻始終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六名勞動者訴求高度一致: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費,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此前,勞動者們已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長春市二道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后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們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院迅速啟動勞動爭議快速處理機制。承辦法官劉暢、崔鵬坤與退休返聘老法官、專職調解員曲宏圖密切配合,全面梳理案情,找準爭議焦點。
一方面,與勞動者耐心溝通,講解調解流程和維權途徑,引導理性表達訴求;另一方面,向用工單位明確法定義務,指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即便繳納了社保和公積金也不能免除法定責任,并詳細說明違法后果及及時化解糾紛對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意義。
經過多輪“背對背”溝通和釋法明理,公司與六名勞動者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任何單位不得以經營困難、規(guī)避責任等為由拒絕簽訂。否則,即使繳納了社保、公積金,仍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下一步,該院將持續(xù)深化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用心守護勞動者“錢袋子”,助力企業(yè)規(guī)范用工、健康發(fā)展,全力營造公平、有序、和諧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