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正確“姿勢”只有一個,積極配合?稍诂F實生活中卻有人心存僥幸,為圖一時之便而醉酒駕駛,甚至在面對公安機關酒精檢測時,想盡辦法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近日,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在被交警查獲后拒不配合執(zhí)法,最終被依法懲處。
據悉,202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后,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并公然辱罵執(zhí)勤交警,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經鑒定,被告人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9.3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其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理。最終,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酒后駕車會產生視覺障礙和運動反射遲鈍,導致觸覺能力、判斷能力、操作能力降低。道路安全無小事,法律紅線不可觸,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珍惜美好生活。
配合公安機關執(zhí)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如遇酒駕檢查,應當主動配合,切勿實施逃避或阻礙等行為,導致“醉”上加罪。(于澎)

